|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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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300,000元及逾期资金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53,3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300元,由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