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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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12359号之三 原告:贵州省兴义市洒金街道办事处洒金村三组,住***。 负责人:邢友良,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帮慧、黄钰森,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 负责人:高新春。 第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贵州省兴义市洒金街道办事处洒金村三组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人***送达困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020年9月1日,原告贵州省兴义市洒金街道办事处洒金村三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贵州省兴义市洒金街道办事处洒金村三组撤诉处理。 诉讼费3280元(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公告费300元),由贵州省兴义市洒金街道办事处洒金村三组负担。 审判长陈莹莹 人民陪审员吴美 人民陪审员雷琼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卢声艳 书记员邹金虎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