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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凯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支付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上海凯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400元,由被告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凯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