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浏阳市美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美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28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为187405.7元;2、以本金28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 二、***、浏阳市美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500元。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对***提供的保证金26150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承担保证责任后,对***、浏阳市美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20元,减半收取156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660元,由***、浏阳市美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