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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日兴汽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天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天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29919.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8元(缓交),由原告***、***、***、***、***负担286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