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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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江西省舜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舜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45799.66元; 二、被告江西省舜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9159.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被告负担的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