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借款本金4025964.17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13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16443.33元及2019年8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4025964.17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郭发才对邓兰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对被告邓兰英、郭发才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钟祥市郢中镇东街40号时代景城(盛世豪庭)1幢1层0101、1幢2层0201号房屋(房权证号:钟房权证郢中字第1002123-1/2、1002123-2/2号,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钟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14号)的拍卖、变卖或处置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9元,由被告邓兰英、郭发才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