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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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领汇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彭山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9112.9元;向被告峨眉山市领汇物流有限公司支付6565.3元冲抵超额预付赔偿款。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原告负担510元,被告峨眉山市领汇物流有限公司764元(该款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在收取超额预付款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