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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磴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受害人白XX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17087.05元,由被告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款245126.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磴口县交通运输局、被告内蒙古永峰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4元,由原告***、***负担8463元,被告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