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8468元、护理费923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71111.48元,共计111813.4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范围内付赔偿医疗费7423.41元、营养费12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共计9823.41元;以上共计121636.89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鉴定费3400元; 三、***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