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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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张文新骨伤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41012.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计1580.50元,由原告***负担30.5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负担1550元。 上述款项直接汇至来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收款单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4×××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