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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科瑞特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货款257540.1元、利息(以57540.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 三、驳回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为2582元,由安徽科瑞特模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安徽科瑞特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