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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翔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3520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并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甘肃致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甘肃致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州翔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州翔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肃致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兰州富昌种植养殖场、***、***、***预交的鉴定费6000元、14000元、2000元、4000元由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