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20000元(已支付10000元,尚应支付11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243043.98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5000元。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2元,原告负担2676元,被告***负担216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4046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