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2892元(医药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2500元+伤残赔偿金54892元+护理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768.8元[(医药费38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营养费6500元+鉴定费3000元)×3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负担1741元,被告***负担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