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刘积有、许荣娇位于于都县贡江镇于山大道北侧、火车站东侧嘉德山与城24栋2单元3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9)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1379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刘积有、许荣娇位于于都县贡江镇于山大道北侧、火车站东侧嘉德山与城24栋34号杂间(不动产权证号:赣(2019)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1379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