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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刘积有、许荣娇位于于都县贡江镇于山大道北侧、火车站东侧嘉德山与城24栋2单元3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9)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1379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刘积有、许荣娇位于于都县贡江镇于山大道北侧、火车站东侧嘉德山与城24栋34号杂间(不动产权证号:赣(2019)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1379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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