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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于都鑫荣车业销售有限公司
赣州市宏源弘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赵荣、黄跃华位于贡江镇祝捷巷北侧博源-榕景华庭A栋04号店铺(于房权证房字第××、00050108-××号)、王赵荣位于贡江镇红旗大道25号(东方大市场)2栋1单元501室(于房权证(发)字第××号)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丁焕剑、陈建梅共有的位于贡江镇红军大道(新龙都大市场)R栋房屋(于房权证房字第××、00044248-1、00××49、00044249-××号)、位于贡江镇贡江大道西侧新龙都大市场D栋17、18号房屋(于房权证房字第××、00××49)、位于贡江镇滨江大道长征大桥桥头西北侧阳光水岸E栋08号车库(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10173号)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林雪英名下位于赣州市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18栋801室房产及19栋地下车位(赣房权证房字第××、S0××57号);王红位于赣州市章江南大道12号赣州休闲娱乐城南区主楼1205、1206号公寓(赣房权证字第S00254873、S0××79号)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赵荣所有的宝马牌汽车(车牌号:赣B×××××),被申请人丁焕剑所有迈凯牌汽车(车牌号:赣B×××××),被申请人林雪英所有奔驰牌汽车(车牌号:赣B×××××)的扣押。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都鑫荣车业销售有限公司、王赵荣、黄跃华、于都焕剑副食批发部、丁焕剑、陈建梅、王红、林雪英、赣州市宏源弘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微信钱包等虚拟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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