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砖款38487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4878.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原告砖款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63.5元,由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