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2019年1月16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16日解除; 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房屋租金852016元及违约金(以486867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5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2786元,由反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担5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