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产生的利息4367.56元、罚息59948.48元、复利2086.2元及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9.7875%计算);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给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对被告***、***《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个人抵押房屋清单所列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4.02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