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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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初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个人的水准,不看长项看短板》”; 二、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初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 四、驳回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