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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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4民初507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伟,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言布,该公司员工。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鈡秀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洋,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周保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该院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减半)。 审判员刘明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汪金玉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