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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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巴中市易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中市鸿和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巴中市易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08171.2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货款数额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告巴中市鸿和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5670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被告巴中市易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