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1日利息14818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某、***、***对偿还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各承担377元,由***、***某、***、***各承担37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