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9480元; 二、履行期限: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可转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南康工商银行服装城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负担;司法鉴定费700元(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3-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