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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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借款本金152747.42元,支付利息97940.19元、消费手续费1364.66元,并以152747.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从2020年8月8日至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已预交262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2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