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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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对依据本院(2017)甘民初94号民事裁定查封委会南侧“颐和名都”3N幢4单元501号房屋的执行; 二、驳回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52元,由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2019)甘执异88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