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19年4月8日产生的利息5496.75元,合计本息105496.75元,并按每日12.825%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本笔借款本息为止; 二、被告***、***、***、***、***、***、***、***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共同连带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2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