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578356.17元、违约金1008127.40元,共计6586483.5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房屋占用使用费542465.75元;(此款计算至2019年11月17日,若被告此后未交房,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房屋占用使用费直至原告收到房屋时间为止。) 以上共计7128949.32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青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01元,减半收取31450.50元,由原告青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450.50元,由被告***、***负担30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