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山和兴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3,980,000元,并以4,480,000元为基数按日3‰支付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变更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3,980,000元,并以298万元为基数按年6%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6%支付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52,640元,由***、***负担36,922元,***、***负担15,718元。一审反诉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640元,由***、***负担36,922元,***、***负担15,7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