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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8995元。

若给付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9590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于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义务人因此将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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