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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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泰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3900000元、利息71616.84元、罚息564010.13元、复利1649.82元(计算至2019年8月29日)及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239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71616.84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借款本金89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59.87元,减半收取8237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2354.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