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250.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4051.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