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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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2397.91元及该本金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违约金,并应扣减已还款项67.39元)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0.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