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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10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78229元、利息6371.19元、手续费901.29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2.58元、财产保全费877.03元,合共2819.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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