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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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婺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林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林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86661.39元(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计)。 二、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婺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46.5元,由被告金华市林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婺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列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46.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9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