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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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同市华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资款202300元; 二、被告大同市华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5元,由被告***、被告大同市华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