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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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州瑞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00万元及违约金(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60万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00元,减半后收取7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3400元,由被告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