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东港市嘉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港市嘉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利息; 二、被告***对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东港市嘉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器设备11台[(套、条)详见抵押合同中的设备抵押清单]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