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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贷款本息1532085554.6元及以825949748.29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2200元,由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担25674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担513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