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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跨越速运有限公司
佛山群志光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群志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返还款项200元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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