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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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金聚玉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金聚玉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电视剧播出费用35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40元,由原告重庆金聚玉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440元,被告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