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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0028.57元,并支付以40028.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计43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4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