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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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9596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959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15日计算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