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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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阳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欠款本金37198.58元及相应的利 息、违约金【其中截至2020年5月1日的利息为3699.13元、违 约金为1233.04元,此后利息和违约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 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年 利率24%】。 二、驳回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3-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负担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