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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阳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欠款本金37198.58元及相应的利

息、违约金【其中截至2020年5月1日的利息为3699.13元、违

约金为1233.04元,此后利息和违约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

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年

利率24%】。

二、驳回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3-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负担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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