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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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枣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