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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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英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英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670元; 二、驳回原告大英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