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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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由上诉人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合同信誉金贰拾万元(20000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上诉人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