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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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