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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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省龙形凤象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龙形凤象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第二笔广告发布费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徽省龙形凤象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第一笔广告发布费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930元; 三、驳回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被告安徽省龙形凤象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安徽省龙形凤象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






